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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二)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三)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四)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五)农村籍五保对象。

  (六)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

第三章 证明材料

  第八条 必备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 其他证明材料。

  (一)务工经商证明;

  (二)住房证明;

  (三)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四)被投靠人员户口簿;

  (五)纳税额度证明;

  (六)就学证明;

  (七)优秀农民工证明;

  (八)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证明;

  (九)农村退役士兵证明;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请。办理转户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户事由和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受理。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

  第十二条 告知。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应当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时限。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办理事项,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下列时限及时办理:

  (一)由公安派出所审批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需上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审批的,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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