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二)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三)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四)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五)农村籍五保对象。
(六)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
第三章 证明材料
第八条 必备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 其他证明材料。
(一)务工经商证明;
(二)住房证明;
(三)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四)被投靠人员户口簿;
(五)纳税额度证明;
(六)就学证明;
(七)优秀农民工证明;
(八)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证明;
(九)农村退役士兵证明;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请。办理转户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户事由和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受理。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
第十二条 告知。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应当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时限。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办理事项,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下列时限及时办理:
(一)由公安派出所审批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需上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审批的,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