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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清理步骤
  (一)梳理查找阶段(7月底以前)。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清理范围和要求,认真清理查找本部门、本单位制定或实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废止、宣布失效、修改或者继续有效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清理工作报告,连同政府规章处理意见表、规范性文件清理汇总表、规范性文件处理意见表、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详见附件)书面报送市法制办。
  (二)汇总处理阶段(8月1日至9月15日)。市法制办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并在加强沟通协调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其中,政府规章处理意见的审定结果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拟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要进入立法程序;拟修改的,根据情况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适时加以修改。
  (三)总结上报阶段(9月中下旬)。市法制办负责认真总结清理工作,形成工作总结报告,按程序上报省规章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及市级规范性文件目录。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为确保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清理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并安排专门人员,明确任务责任,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市法制办负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等工作。
  (二)明确工作分工。此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发布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实施该文件的工作部门进行梳理,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几个部门联合实施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市和县(市)、区政府部门负责各自制(定)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三)加强督促检查。市法制办要定期对各部门的清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通报清理进度,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政府规章处理意见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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