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主要围绕“上海市中医经验知识保护名录”、 “上海市中医药老字号企业善本保护名录”“上海市传统医药知识保护名录”等传统医药知识在商业性使用时的管理规定,具体包括:总则部分 ( 包括立法宗旨、法律客体、主体范围,相关概念,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主管部门等)、权利内容(包括传统医药知识拥有人对自身拥有的知识享有传承和使用的权利,知情同意权,要求披露来源权,获益分享权等)、权利的取得、权利的保护和集体保护组织等。
本《管理办法》应达到下列四个目的:
1、树立知识拥有者(传承人)的良好信誉,产生市场品牌效应。
2、以合适的方式(法律)承认知识拥有者的贡献及其范围。
3、赋予知识拥有者对“名录”一定的权利(精神权和财产权),合理体现其市场价值。
4、阻止他人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不当利用和占有(如专利不当申请)。
三、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谋化发展。根据上海市中医药知识产权发展的要求,围绕名老中医保护名录和老字号企业转型发展等,有针对性地开展战略落实的实证性研究工作。
在上海市中医药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原有的工作机制和组织构架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传统知识保护)在研究能力上的平台优势,进一步充实本项目的研究力量,把战略实施和项目研究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进一步研究、落实并监控我市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问题,为传统医药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提供技术保障。
(二)强化实施,切实可行。《管理办法》既能起到支撑传统医药发展的作用,也应起到引领未来的作用,并且是建立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有较好的实现条件和保障措施。
(三)立足全市,面向国内。围绕全市中医药总体发展目标和重大产业、科技发展需求,确定重点,注重与国家知识产权和卫生部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规定的统筹协调与对接,保证《管理办法》对全市中医药知识产权发展的宏观指导作用。
(四)解放思想,锐意创新。围绕增强自主创新、促进中医药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传统医药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强化传统医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管理,加强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四、组织机构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管理办法》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委办局等分管领导组成,全面负责《管理办法》编制的组织和领导工作,给予宏观指导和协调解决《管理办法》编制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名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