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经营在2年以上,无违法违纪行为;
2.所在企业年销售额,工业企业须在1亿元以上、利税总额在本地区同行业中名列前茅;服务业企业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上交税收在100万元以上;先进个体工商户在便民服务和自主创业过程中成绩突出,社会形象良好,群众认可度较高。
凡在近2年中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不得评为十佳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先进个体工商户:
1.因污染环境受到行政处罚的;
2.社会保障参保率低于80%的、有违反《
劳动法》有关规定的;
3.逃避金融债务的;
4.制假售假,不重合同、不守信誉的;
5.质量抽检不合格的;
6.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7.恶意逃税,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8.拒报统计报表或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
9.在节能减排方面达不到要求的;
10.主要经济指标增幅明显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
11.单位主要领导人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四)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能积极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认真执行政策法规,发挥扶持、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等职能作用明显,在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中成绩突出;
2.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廉洁自律,在本职岗位上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协调、服务,成绩突出。
三、表彰和奖励
对选的优秀民营企业分别授予“2010年度无锡市十佳新兴产业龙头型民营企业、十佳创新型民营企业、十佳服务型民营企业、十佳效益型民营企业、十佳成长型民营企业、十佳民营企业服务机构”荣誉称号;入选的先进个人分别授予“2010年度无锡市优秀民营企业家”、“2010年度无锡市先进个体工商户”荣誉称号;入选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授予2010年度“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由市政府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入选的各类无锡市十佳民营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优先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重大经济活动;国土部门在企业发展需要土地时,优先落实用地指标;税务部门在企业职工工资税前列支、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等方面予以支持;技术监督部门给予列入市级质量信得过企业,并积极指导其创造条件,帮助申报省质量信得过企业和国家级免检企业,对争创省名牌产品的,优先列入推荐对象;各商业银行优先给予授信资格,在授信额度内,全市各级担保公司优先列入担保对象;优先享受各级政府对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各项扶持资金;优先列入短期融资债券试点;商务部门优先帮助企业申报出口名牌,优先申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企业进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商品的,优先给予转报;优先安排华交会、中博会、广交会等有关展(博)览会以及出国参展参会,并优先享受政府补贴等政策。
四、评选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