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调整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皖商运函〔2010〕15号)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生猪屠宰市场监测统计工作,经国家统计局核准,商务部对原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监测系统的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并下发了新的《2009-2011年度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新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高规模以上企业信息报送频率。新制度增加了半年报,要求规模以上屠宰加工企业每年7月20日前报送当年上半年数据;同时,在常态报送屠宰情况月报表和销售情况月报表的基础上,将原有旬报表调整为周报表(每周一上午10点前报送上周数据),并增加了外省猪来源地区和头数、肉品销售额、2号肉和4号肉平均出厂价等指标。
二、继续实行年报制度并增加监测指标。所有企业必须继续坚持在每年2月10日前报送上年度年报,年报中增加了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得税、负债合计、单头代宰费用、白条肉生产量、分割肉生产量等指标。
三、维持原报送渠道不变。监测企业可以继续通过登录商务部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监测系统(http://tzrpscyxs.mofcom.gov.cn)报送数据,不具备网上报送条件的企业,可由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协助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