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特色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可按照惯例将外国投资者字号翻译成中文使用。
七、放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审查要求。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鼓励、允许类的企业,直接按照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办理设立登记,不再要求提交审批机关权限调整的文件。
八、放宽武汉城市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条件。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鼓励类的企业,工商部门与商务部门协商后,可以先行登记。企业在设立后三个月内办理批准证书,并向工商部门提交批准证书副本,换发营业执照。
九、支持外商投资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在湖北设立分支机构。省、市级金融机构分公司向省工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金融机构分公司下属营销部和服务网点可直接向所在地的被授权工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十、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出资条件。允许农民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对从事种养殖业、生态旅游农业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
十一、支持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发展。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互补或产业链接关系的,允许其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作为成员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十二、支持个体工商户做强做大。支持、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经营规模和发展潜力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选择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并积极提供法律事务和工商登记事务咨询服务,指导、帮助建立相应的企业制度,促其加快发展。
十三、支持壮大广告市场主体。放宽广告市场准入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广告企业经营资格审查实施零门槛。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广告企业通过上市、参股、控股、承包、兼并、收购、联盟等方式做强做大。
十四、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全面开展股权、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把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纳入动产抵押登记范围,鼓励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自己现有的和将有的动产作为抵押物实施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