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工商文[2009]212号)
各市、州、县工商局:
现将《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在深入贯彻落实近几年省工商局出台的促进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若干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当前企业改革发展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新形势,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制定如下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改革发展的措施:
一、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允许凭审计报告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企业净资产进行验资;国有独资公司因特殊原因,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说明,予以办理登记或通过年检;国有企业改制登记后,经该国有企业的原出资人和改制后公司的全体股东(发起人)共同承诺,允许其下属企业延期办理注销(变更、改制)登记。
二、保护改制企业商誉。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在同行业企业名称中无相同字号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以原名称直接后缀“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作为改制后公司的名称。
三、放宽企业出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增资后股东累计货币出资达到注册资本30%的,允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货币出资低于30%。
四、支持营业期限届满公司持续发展。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且生产经营正常,不存在资不抵债或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情况,因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变更,在营业期限届满后一年内提出延期申请的,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延长经营期限及全体股东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作出承诺后(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在营业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可允许其办理延长营业期限变更登记。
五、支持武汉市及省域副中心城市市场主体加快发展。委托武汉市工商局、襄樊市工商局、宜昌市工商局直接办理内资企业冠省级行政区划名称核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