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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加快推进工商所建设的意见(试行)

  (二) 不认真执行财务、固定资产和后勤管理制度,出现违反财经纪律行为,造成固定资产损毁、丢失,后勤保障不力而影响正常工作的;
  (三)不认真组织本所工作人员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技能教育培训,影响整体能力建设的;
  (四)不认真组织开展所内文明创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廉政建设等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应予问责的其它行为。
  第八条 工商所办事大厅窗口服务岗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不严格执行“一口清”制,或对前来办事的人员,不文明服务、拖延、推诿,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无特殊原因和理由,不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行政许可(登记)、年检(验换照)等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超越规定权限,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实施行政许可,或对明显的虚假材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未按要求建立辖区内经济户口和电子信用档案,不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影响正常工作的;
  (五)受理辖区内申(投)诉和举报,提供咨询服务不热情、不耐心,登记、转办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应予问责的其它行为。
  第九条 工商所市场监管队市场监管岗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监督执法,造成不良影响或引起复议、诉讼的;
  (二)对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商品质量、食品安全、商标广告合同和市场交易行为监督管理不力,隐瞒、包庇、纵容经济违章违法行为,发生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施行政指导不力,或不积极配合经济检查队开展专项整治执法检查,造成一定后果的;
  (四)未按要求制定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快速检测计划,并按规定开展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影响食品安全监管,造成一定后果的;
  (五)滥用行政监督执法职权,造成行政相对人或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泄露行政监督执法秘密、工作秘密,影响工作的;
  (七)对转办的消费者申投诉举报事件推诿、拖拉,态度生硬,调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指导、联系个私协会和消委工作不力,影响工作的;
  (九)应予问责的其它行为。
  第十条 工商所经济检查队执法办案岗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按照权限,依法查处辖区内各类行政处罚案件不力,经济违章违法行为突出,影响地方经济发展,社会反映强烈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无法定依据、适用依据错误、实施对象或者范围错误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造成不良影响或复议撤销处罚决定、行政诉讼败诉的;
  (三)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的财物不妥善保管,擅自使用、丢失、损毁或不依法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造成复议撤销处罚决定、行政诉讼败诉的;
  (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票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票据而收缴罚没款、没收财物的;
  (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财物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罚没款据为己有的;
  (八)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的;
  (九)不按要求组织开展各专项整治执法行动,造成一定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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