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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加快推进工商所建设的意见(试行)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各县(市、区)工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工商所绩效考评实施细则。
  (三)本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附件3:
工商所工作人员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行政责任,促进工商所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工商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所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工商所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三条 问责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
  (二)权责统一、分级负责;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四条 工商所工作人员违反以下工作纪律、制度的,应予问责:
  (一)违反本所会议纪律,迟到、缺席、早退,影响正常会议秩序,造成负面影响的;
  (二)违反本所学习制度,不按时参加学习活动、不按规定做学习笔记,影响正常学习秩序,造成负面影响的;
  (三)违反工作日志管理制度,工作日志不记、漏记或内容虚假,影响整体工作的;
  (四)在工作日午餐饮酒、酒后执法、酒后驾车,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五)未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规定》着装,影响工作形象的;
  (六)未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及请销假制度,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七)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玩电脑游戏、看股市行情等不务正业的活动,影响工作的;
  (八)进行赌博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应予问责的其它行为。
  第五条 工商所所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不认真执行上级的决策、指示和禁令,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全局工作的;
  (三)对本所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和职责范围内的作风、纪律、效能问题长期失察或放任不管,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本所、本辖区突发、重大事件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五) 违反程序直接干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给工作造成被动和负面影响的;
  (六)对重大决策、大额度经费开支及工程建设项目等,未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
  (七)应予问责的其它行为。
  第六条 工商所副所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不服从所长领导,不按照工作分工认真履行职责, 造成负面影响的;
  (二)不带头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和禁令,造成负面影响的;
  (三)应予问责的其它行为。
  第七条 工商所综合室行政事务岗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文件收发传阅不及时而延误工作、档案丢失和破损、擅自用印、统计报表和信息上报不及时或不实、政务公开内容不全或不及时更新、信访处置不妥造成负面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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