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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城函〔2010〕68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宿州市城管局,铜陵市水务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城函〔2010〕16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建设和运营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旨在进一步推进城镇减排工作。今年是“十一五”最后一年,我省污染减排任务十分艰巨,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管局、水务局)要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建设和运营监管,确保完成今年的减排任务。我厅将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对各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进行考核和通报。

  二、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信息上报工作。“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既是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也是国家和省安排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资金的重要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每季度通报一次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各地信息报送情况,并进行考核评分和排名。根据建设部《关于做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07〕805号)要求,在建项目信息由项目所在地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于每季度10日前在网上填报上季度的建设情况;在建项目完成并投入运营后,由运营单位每月10日前在网上填报上一月运营信息;各地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对在建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填报的信息进行核查,对本地区信息报送工作负总责。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李长青 0551-2871248

  钱余坤 0551-2871249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城函〔2010〕16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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