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评价办法
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评价,以就业工作整体情况为基础,着重考核年度就业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同时对日常工作进行量化综合评价。由省对市州、市州对县(市、区)进行考核评价。县(市、区)的评分结果由各市州确定后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就业工作各项目标任务评分标准:凡超额完成或者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值的,将得到该项指标最高分值;目标任务值完成比例每少5%(包括5%在内)的,扣2分,完成比例低于75%的,该项指标不得分。因重大客观因素影响,经过努力仍未能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并经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同意后,由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酌情给予相应指标分值。
(二)就业工作综合评价:主要是根据日常工作情况,对证件发放、信息材料报送、督办事项、调研、统计报表上报等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实行倒扣分办法,扣完为止。未按规定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基础证件的登记、发放、管理等工作的,一次扣1分;未按规定时限报送新出台的就业政策措施、重大活动、突发性事件等就业工作信息材料的一次扣1分;对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督办事项,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一次扣1分;未按要求开展就业专项调研任务的,一次扣1分;凡就业统计报表报送不及时、报表质量差的,一次扣1分等。
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评价表
目标任务
| 满分值
| 评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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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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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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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人数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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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就业家庭动态就业援助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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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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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人数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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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培训人数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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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技能人才技能提升培训人数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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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工作综合评价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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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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