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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可从实际出发,用于扶持人力资源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创业培训基地等公共就业服务支出和就业工作的相关支出。

  第九条 省对市(州)、省直管县就业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原则上采取全年三次拨付方式进行:(1)预拨资金。在中央财政预拨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下达我省后的20个工作日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上年转移支付情况及各地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市州、省直管县预拨50%的中央预拨资金,以保证各地就业工作的正常开展;(2)因素调整分配。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总指标下达我省后,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因素调整法提出年度就业专项资金分配意见,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将剩余的就业专项资金分两次拨付各市(州)、省直管县。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就业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也不得冲抵预算拨款。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收到省下达的资金指标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应将此项资金下达到未纳入财政“省直管县”的县(市、区),并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实行财政直管县后,根据湘劳社工字〔2009〕48号文件的规定,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由原来的省、市州、县(市、区)按5:3:2比例分担,调整为省对市州本级、省对直管县都按5:5比例分担。非“省直管县”的区、县仍然按照湘劳社工字〔2009〕4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只分配到市州。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
  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评分办法

  年末结余(不含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不得大于当年就业专项资金总支出额的15%,每增加5%(不足5%的按5%计),扣3分;各项目预算数与决算数比较,差距在5%以内不扣分,差距每增加5%(不足5%的按5%计),分项目确定扣分数(各项目具体分值和扣分标准见下表)。在预算执行中如遇重大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导致预算调整并按程序批准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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