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调整系数(权重30%)
根据各市(州)本级及县(市、区)上年度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和决算情况对比分析确定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得分,满分为100分。评分办法见附件1。
就业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调整系数=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得分之和/100。
(二)就业目标完成情况调整系数(权重30%)
根据上年度各市州本级及县(市、区)的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得分,满分为100分。县(市、区)的得分由市(州)按统一办法确定。评分办法见附件2。
就业目标完成情况调整系数=各项就业目标完成情况得分之和/100。
(三)就业专项资金配套调整系数(权重20%)
根据上年度各市州本级及其县(市、区)本级财政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决算数分别占其上年度就业专项资金支出决算总额的比重评分:上年度投入数占其支出总额比重等于20%的,得100分,比重每增加或降低1个百分点,分值相应增加或降低5分。
就业专项资金配套调整系数=就业专项资金配套得分/100。
(四)财政困难程度调整系数(权重20%)
财政困难程度调整系数根据上年度各市州本级县(市、区)人均财力分档确定,其中:对人均财力在2.5万元以下的,调整系数确定为1.6; 对人均财力在2.5万元到3.5万元之间的, 调整系数确定为1.4; 对人均财力在3.5万元到4.5万元之间的, 调整系数确定为1; 对人均财力在4.5万元到5.5万元之间的, 调整系数确定为0.8; 对人均财力在5.5万元到10万元之间的, 调整系数确定为0.6; 对人均财力超过10万元的, 调整系数确定为0.4。
第六条 因系数调整导致分配总额结余或短缺的,原则上按比例相应调整分配数额。对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比较规范、工作实绩突出的地方,结余资金可给予重点倾斜。
第七条 非省直管县分配的资金并入市(州)本级下达。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南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的规定,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法定职责,不断调整和完善财政支出结构,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