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Ⅰ级应急响应
(1)赤潮灾害达到Ⅰ级应急响应条件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3小时内报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市政府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应急响应期间,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报送频率不少于1次/日。
4.2.2 Ⅱ级应急响应
(1)赤潮灾害达到Ⅱ级应急响应条件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6小时内报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市政府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应急响应期间,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报送频率不少于1次/日。
4.2.3 Ⅲ级应急响应
(1)赤潮灾害达到Ⅲ级应急响应条件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2小时内报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市政府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应急响应期间,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报送频率不少于1次/2日。
4.2.4 Ⅳ级应急响应
赤潮灾害达到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4小时内通报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市政府和各成员单位。
4.3 应急响应措施
赤潮灾害发生期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采取相关减灾防灾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应急技术支撑单位开展赤潮灾害监视监测和分析预测工作。
4.3.1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
(1)市海洋局:组织开展赤潮灾害应急监测、赤潮动态监测与分析评价;及时对赤潮灾害的发生情况、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做出通报说明,发布赤潮灾害预报、警报。
(2)滨海新区政府:根据赤潮生物种类、赤潮毒素检出情况、赤潮发生区域以及危害程度等,及时采取禁捕、关闭、限制等应对措施;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和社会力量,选择合适的赤潮灾害消除方法消除赤潮。
(3)市经信委:有毒赤潮灾害发生期间,及时关闭制盐企业可能受海水污染的取水口,对制盐企业的生产活动及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4)市商务委:有毒赤潮灾害发生期间,及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水产品供求状况,必要时组织实施水产品市场调控管理。
(5)市工商局:依据农业行政部门检测结果,对流入市场的有毒水产品,监督经营者及时下柜,禁止其继续销售。
(6)市农委(水产局):组织开展渔业生产遭受灾害的应对工作,监督指导关闭海水养殖的取水口。有毒赤潮发生期间,对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报
(7)市卫生局:及时对公众进行鱼贝类食物中毒防治等与赤潮灾害有关的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病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对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不适的患者及时开展医疗救治。
(8)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出境食用海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9)市旅游局:对可能接触赤潮海水的旅游活动加强引导,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关闭海水浴场。
4.3.2技术支撑单位应急响应措施
赤潮灾害发生期间,技术支撑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开展赤潮灾害应急监视监测和分析预测工作,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送应急响应信息。
(1)监视监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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