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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关于做好2010年山东省商品有机肥补贴项目生产企业投标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商品有机肥是指经省级农业部门登记、利用畜禽粪便、动植物残体及富含有机质的副产品资源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后制成的有机肥料,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有机肥料》(NY525-2002)农业行业标准要求,以生活垃圾、污泥等为原料的有机肥产品不在本办法认定范围之内。
  第三条 商品有机肥补贴项目中,商品有机肥的采购实行生产企业投标资格认定制度,认定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外省土肥站及本省市级土肥站初审推荐,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统一认定、择优选用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申请资格认定的条件与要求

  第四条 申请者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备的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且证照齐全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
  第五条 申请者必须具备相当规模的商品有机肥生产能力,以生产商品有机肥为主的企业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既生产商品有机肥又生产其它肥料的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年商品有机肥生产能力达到10000吨以上,年实际产销量在5000吨以上,能满足项目县(市、区)商品有机肥的供应需要。
  第六条 申请者必须守法经营,诚实信用,开拓市场能力强,售后服务好,没有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近期没有有关部门市场抽检的产品不合格记录及违规违约现象。
  第七条 申请者必须具备为农服务的思想和积极性,与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有良好的合作基础与愿望。

第三章 申请认定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请推荐的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填写生产企业投标资格认定申请表(表1),提供营业执照和肥料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使用发酵腐熟剂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所在市农业局土肥站。
  第九条 市农业局土肥站进行初审推荐,首先对申请推荐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逐一审核,择优确定拟推荐企业。然后组织3名以上土壤肥料专家、纪检人员到拟推荐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并填写申请企业考察情况及考察意见表(表2)。最后根据申报材料及专家考察意见确定本市推荐认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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