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关于做好2010年山东省商品有机肥补贴项目生产企业投标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鲁土肥字〔2010〕12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
为强化耕地质量建设、促进农业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办财〔2010〕75号和省农业厅、省财政厅鲁农财字〔2010〕44号文件要求,针对有机肥生产特性和我省有机肥企业特点,经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同意,对2010年国家商品有机肥补贴项目中商品有机肥的采购方法进行了调整,并制定了《2010年山东省商品有机肥补贴项目生产企业投标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简称认定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有机肥的采购实行“先认定企业,再公开招标”的方法。即由各市农业局土肥站依据要求,对本市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初审后,推荐到省土肥总站,省土肥总站组织专家对推荐企业进行投标资格认定,被认定的生产企业参加商品有机肥补贴项目投标。
二、各市要认真学习部省文件精神及认定办法,及时通知本市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加。要严格按认定办法对本市有机肥生产企业进行审查、考察、筛选,择优推荐,初审推荐工作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报名及现场考察等所有工作环节不允许收取任何费用。
三、各市初审推荐工作自2010年7月23日开始至30日结束,过期不予受理。
四、需上报的材料有:生产企业投标资格认定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有机肥料登记证复印件、使用发酵腐熟剂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企业考察情况及考察意见表、推荐投标资格生产企业初审名单。全部上报材料均需加盖市土肥站公章,并于2010年7月30日前上报省土肥总站土壤科,联系人:李涛,电话:0531-82355212,电子信箱:511yu@163.com。
附件:2010年山东省商品有机肥补贴项目生产企业投标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2010年山东省商品有机肥补贴项目
生产企业投标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好农业部、财政部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促进耕地质量建设,加快规模养殖畜禽粪便等农村有机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促进优势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的发展,保障商品有机肥的生产和供应,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