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四)对新组建或引进总部设在我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包括村镇银行),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开办费用补助;设立一级分行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开办费用补助;设立二级分行的,由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开办费用补助;对在工业园区新设立营业网点的,由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开办费用补助。

  (五)对新组建或引进总部(包括地区总部)设在我市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市财政按实际到账注册资本1%一次性给予开办费用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为100万元。

  (六)对新组建或引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购买的办公用房,由所在地财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500元,最高补贴金额为100万元,未满5年改变经营用途或转让出售的,足额收回补贴;租用办公用房的,前5年给予年租金30%的补贴,未满5年改变经营用途或转让出租的,足额收回补贴。

  (七)对新组建或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办公、经营场所用地,征收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通过财政拨款方式返还50%,办公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50%(商业设施除外);自营业年度起5年内,该机构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变现办理过户、登记、抵押等业务过程中,免收应交纳的土地注册登记费、土地变更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和过户交易费。

  (八)对新组建或引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营业年度起5年内,由所在地财政每年按照其实际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自盈利年度起5年内,由所在地财政每年按照其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对以资抵贷收回的闲置非自用房地产,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经报批后,免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三、支持现有金融机构加快发展

  (九)为金融机构各项业务发展提供优惠和便利。对金融机构日常业务开展和处置不良资产环节中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中介费用、司法费用等,按有关部门批准的最低标准收取。积极支持现有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对实施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的金融机构,在对缺少规划立项审批、土地征用手续等历史遗留房产和土地的规范及完善所有权证手续中,财政、税务、国土、房管、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简化手续,及时办理报批、更名、过户等手续,并减免相关费用,或实行最低收费标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