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09年度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省统一采购分级支付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环办函[2010]100号)
各有关环境保护局:
按照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2009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省级资金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川环办发[2009]149号)和《关于2009年省级资金建设项目环境空气移动式监测系统和农村环境质量流动监测系统实施意见的通知》(川环办发[2009]147号)的规定,2009年度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中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环境空气移动式监测系统和农村环境质量流动监测系统采用由环境保护厅统一组织采购,各项目实施单位分级支付的方式实施。省财政厅已以川财建[2009]171号文将资金下拨各地。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和要求,环境保护厅已全部完成了上述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为确保仪器设备尽快到位并发挥其作用,现就项目实施后期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各级环保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做好与当地财政局的沟通协调。及时将项目执行情况、招标结果报告当地财政局,按合同要求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相应货款,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监测能力建设任务。
(二)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依据省统一签订的采购合同文件,签订子合同,并协调配合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完成项目的调试和验收工作。各项目实施单位出据验收分报告,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据最终总验收报告,送环境保护厅监测处备案。
(三)本项目节余资金可用于项目备品、备件和开展监测工作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节余资金的使用情况应于2010年底报环保厅监测处备案。
(四)农村环境质量流动监测系统、环境空气移动式监测系统和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分别包含运载工具(监测车)1辆,用于开展有关监测工作,请各项目有关单位自行落实车辆指标。
(五)设备到位后,请各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建立台帐,健全日常管理、使用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落实责任制,完善固定资产档案资料,管好、用好设备,充分发挥在监测中作用。
二、各项目中标情况
(一)水质自动监测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