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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邢政办〔20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邢台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邢台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既要防止属于国家秘密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被违法违规公开,又要防止以保密为理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条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行政机关保密工作组织、机构应当协助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政机关实际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责任及工作程序,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范畴。未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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