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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3.技术委员会的顺序号由国家标准委统一编注。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代号分别为JXTC×××、JXTC×××/SC××。
  4.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印章由省质监局统一制发。
  四、技术委员会的组成
  (一)委员
  1.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以来自企业、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等。
  2、委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2)熟悉并愿意从事标准化工作,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
  (3)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
  (4)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技术委员会的委员人选应当公开征集并由省质监局对外公示。对无异议的委员人选,由省质监局审核批准,技术委员会聘任。委员聘书由省质监局统一规定。
  3.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所在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1)参加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地方标准立项、起草、技术审查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3)监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经费的使用;
  (4)参加省质监局及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培训;
  (5)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4.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为单数,分别不少于15人和9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3名,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2名。
  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者秘书长应当是技术委员会的委员。
  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三名,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原则上不得来自同一单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同一人不得在三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
  标准化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工作组担任委员等任何职务。
  (二)秘书处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专职秘书,可以设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秘书长原则上应当是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副秘书长可以由相关单位技术专家担任。
  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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