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合肥海关数据分中心收费问题的函
(皖价服函〔2010〕25号)
合肥海关:
你单位《关于商请继续执行皖价服〔2005〕93号文的函》(合关数函〔2009〕529号)悉。
我局《关于明确合肥海关数据分中心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皖价服〔2006〕311号)、《关于合肥海关数据分中心有关收费问题的函》(皖价服函〔2008〕181号)核定了合肥海关数据分中心相关收费,现已到期。经调查并经成本核算,决定放开“海关联网企业设备租赁、维修和维护收费”,由合肥海关数据分中心与联网企业协商收取,其他收费仍按原规定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合肥海关数据分中心应坚持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按规定收取服务费,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接文后,请合肥海关数据分中心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明码标价,使用税票。
本文自2010年2月10起执行,有效期3年,期满3个月前,请及时办理重新申报、审批手续。
二○一○年二月四日
附件:
合肥海关数据分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注
|
1
| “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代办服务费
| 元/户
| 合肥200元
其他地区300元
| 接受企业委托,办理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企业也可自办
|
2
| “中国电子口岸”企业录入IC卡制作费
| 元/次
| 110
| 中国电子口岸入网资料录入,制作IC卡
|
3
| “中国电子口岸”IC卡变更手续费
| 元/次
| 50
| 办理IC卡持卡人信息变更及其它相关信息变更,并制IC卡
|
4
| 电子数据传输和处理费
| 元/票
| 15
| 向相关报关公司收取
|
5
| 上门安装调试费、系统维护费
| | 双方协商
| 接受企业委托,办理系统接入、联网、软件安装等。上门解决企业日常使用电子口岸应用软件出现的问题及其它服务。须签订维护协议,未签订协议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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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海关联网企业设备租赁费、维修和维护费
| | 双方协商
| 联网企业也可自主购买相关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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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业务培训费
| | 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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