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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推行“四段式”行政执法模式的指导意见


  (二)对一般性轻微违法行为,应当先行告诫并责令改正,能够及时纠正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不予处罚的情况下,应当将违法行为的情节、告诫和责令改正的内容、相对人自行纠正的情况记录在案,并且对其进行跟踪检查,防止轻微违法行为演变成重大违法行为。

  (三)在推行“四段式”行政执法模式的过程中,要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以及严重危害食品安全、严重损害农民利益、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要进行严厉查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要避免一罚了之,应当加强事后宣传教育和回访,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四)在适用“四段式”行政执法模式的过程中,要加强对书面材料的记录、收集、整理。对于实施了“四段式”行政执法模式的行政处罚案件,还应当把法律宣传、教育引导、告诫说理等相关材料装订入卷,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作为副卷保存归档。

  四、认真抓好“四段式”行政执法模式的落实工作

  推行“四段式”行政执法模式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长期性的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际出发,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四段式”行政执法模式落到实处。

  (一)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重点抓,法制机构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要加强宣传力度,向行政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宣传推行“四段式”行政执法模式的重要意义。要加强调研工作,注意培养典型,总结经验,逐步提高运用“四段式”行政执法模式的能力和水平。

  (二)要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四段式”行政执法模式顺利实施。各地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认真研究制定实施“四段式”行政执法模式的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各项制度措施,使“四段式”行政执法模式制度化、规范化。要把开展“四段式”行政执法模式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切实抓出成效。

  (三)要把推行“四段式”行政执法模式与推行行政指导、说理式处罚文书有机结合起来。“四段式”行政执法模式与行政指导、说理式处罚文书,都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原则,三者相互联系,相互贯通,对于推进服务型工商建设、促进社会和谐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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