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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推行“四段式”行政执法模式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推行“四段式”行政执法模式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总队)、事业单位: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着眼于工商行政执法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全面推行“四段式”行政执法模式。

  一、深刻理解“四段式”行政执法模式的基本内涵

  “四段式”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全部执法活动中,分阶段渐进的一个完整过程。分别是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告诫说理、行政处罚。

  (一)法规宣传。要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各个环节,对各类市场主体普遍开展以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要按照《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年度普法规划确定的法律法规目录,组织开展法律进机关、法律进企业、法律进乡村、法律进学校、法律进社区等“法律六进”活动。要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纪念日和12315平台、政行风热线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为行政执法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二)教育引导。要在实施行政许可、企业年检和日常巡查过程中,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作用,通过发布信息、建议等方式,帮助相对人正确办理许可事务,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要从市场需求出发,通过政务公开、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及时向社会提供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经营预警、行业风险提醒等各种信息,做好事前警示,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告诫说理。对在各项专项整治和市场巡查中发现的一般性轻微违法行为,要坚持“重在纠正”的原则,通过告诫、说理,限期整改,指导相对人自觉纠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要建立和完善告诫制度和约见制度。通过下发《行政告诫书》、召开行政约见会等方式,帮助相对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四)行政处罚。对于经教育引导、告诫说理仍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特别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以及严重危害食品安全、严重损害农民利益、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直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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