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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委托检验制度》(试行)的通知


  成员:
  李茂林 省工商局食品处  处 长

  黄桂欣 省工商局市场处  处 长

  金恒多 省工商局消保处  负责人

  孙志文 省工商局稽查总队 总队长

  商品质量委托检验领导小组办公室:食品处

  附件:吉林省工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委托检验制度(试行)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吉林省工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委托检验制度(试行)

  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委托检验管理,统一工作流程,建立约束机制,规范工作程序,根据商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提请委托检验机构及组织
  按照省局内设机构及所属基层行政机构的职责规定,具有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执法职能的部门,可依据各自职责提请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委托检验工作。
  省局成立由主管局长任组长(按分管部门商品质量检验量确定)、具有商品质量监管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商品质量委托检验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商品质量检验计划审批、委托检验机构评审确定、商品质量检验计划实施监督、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商品质量委托检验工作的指导。
  领导小组在省局商品质量委托检验工作量大的部门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委托检验日常相关的具体工作。
  二、委托检验商品
  (一)省局年度商品质量监测计划确定检验的商品;
  (二)国家工商总局、省政府委托检验的商品;
  (三)消费者申(投)诉、举报问题相对集中的商品;
  (四)查办案件过程中需要认定质量的商品;
  (五)其他需要通过检验认定质量的商品。
  三、委托检验计划
  (一)编制年度商品质量检验计划
  组织开展商品质量检验的相关部门(简称“检验部门”),应当根据商品质量监管的职责、特点和要求,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全省实际,编制年度商品质量检验计划。年度商品质量检验计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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