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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

  《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现在正值粮食收购季节,为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工商职能,现就贯彻执行《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确保贯彻落实《实施办法》落到实处。《实施办法》是省政府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的,对加强我省粮食收购资格证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学习、深入贯彻落实,坚决管好粮食市场。

  二、严格把关,加强对粮食主体资格的审查和监督管理。一是各级工商部门要严把准入关,对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要严格依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证后予以办理营业执照或增加粮食收购经营项目。二是对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不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证。三是对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或悬挂工商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吉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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