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对个体废旧物品收购站的验照工作。个体废旧物品收购站点必须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对经营范围中限定个体工商户收购的黑色金属进行规范,严禁收购通讯、电讯、电缆和油田管材、铁路轨道、给排水压盖等物品,限定经营范围。
(六)加强劳务中介组织的年检验照工作。对经营范围中含有“外派劳务”但不具备商务部门批准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责令变更经营范围,对从事“劳务咨询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在经营范围中增加“不含境外劳务和咨询”字样。
(七)加强对登记注册事项的审查。严格检查核准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的范围是否相符,按国民经济行业代码分类,确认经营范围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对经营范围中不按国民经济行业代码分类的要及时办理变更。加强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注册的负责人审核,确认营业执照负责人与实际经营者的一致性。加强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名称、字号的检查,对有损市容、市貌以及不规范名称字号用语,要限期改正。
四、工作要求
一要把年检验照与服务发展结合起来。要从促进发展、服务发展的大局出发,放宽市场退出规定,延长个体私营企业休养生息时限。对未按规定参加2008年度验照的个体工商户,取消经营资格的时限放宽至2010年5月31日;私营企业按企业年检的相关规定办理。因特殊原因未在本年度参加年检验照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上述规定推迟一年取消其经营资格。
二要把年检验照与分类监管结合起来。要以开展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为契机,进一步抓好经济户口清理工作,全面摸清目前已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底数,提高私营企业的信用分类监管和个体工商户的分类监管水平。在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年检验照手续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登录工商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完成书式验照数据的录入。
三要把年检验照与查处无照经营结合起来。本着边年检验照、边查处、边取缔和边规范无照经营活动的原则,做好无照经营的查处工作。要加强与相关许可部门的协调配合。对于在年检验照工作中发现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没有许可证或许可证到期而引起的无照经营情况,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做好监管查处工作。
四要把年检验照与数据统计结合起来。各级局要制定相应的表格,对可以不通过抽样调查和测算的数据进行统计,为领导提供相对可靠的数据。年检验照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对本辖区年检验照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对已参加年检验照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主体类别、地域分布、行业分布、经营状况等情况,以及未参加年检验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数量、原因、措施等进行深入地统计分析,对年检验照中发现的问题、建议及经验,进行认真总结,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各地要将年检验照工作的总结于2010年7月31日前以市(州)局为单位报省局个体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