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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对经营规模较大、且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无许可审批手续或许可审批手续不全的经营企业,法律、法规规定允许补办许可审批手续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并依法予以处罚。补办许可审批手续期间,应当监督其暂时停止经营活动;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依法查处取缔。
  (二)对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相关许可审批手续方可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具备法定条件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有关许可审批手续。补办许可审批手续期间,应当监督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根据补办的具体情况,有关部门对相关经营范围及时进行调整;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有关许可审批手续仍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依法查处取缔。
  (三)对已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手续,具备相应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督促其依据工商注册登记法律法规限期办理营业执照;对相关部门前置许可审批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工商注册登记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取缔。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发票、经营场所等便利,不得向无证无照经营者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与无证无照经营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应当主动配合各有关部门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对拒绝、阻碍、抗拒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凡因证照许可部门监管不力,致使经营主体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擅自经营,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持或者变相支持无照无证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各相关责任部门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情况实施效能监察。对不依法履行许可审批职能,不按照规定职责和工作程序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严肃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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