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质监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依法对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强制认证性产品、特种设备、计量器具、纤维制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安监部门
负责依法对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农药、易燃易爆危险品、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其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的槽罐)的定点专业生产以及非煤矿山开采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商务部门负责依法对须经商务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成品油经营、仓储,废旧汽车的回收及拆解、典当、拍卖、生猪定点屠宰、酒类经营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批准)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超范围经营的行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的行为。
(十七)交通部门
负责依法对须经交通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道路、水路客(货)运车辆(船只)营运、机动车修理、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劳动保障部门
负责依法对须经劳动保障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务派遣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九)烟草专卖部门
负责依法对须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农业部门负责依法对须经农业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和捕捞、水域滩涂养殖、水产种苗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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