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实行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制。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负责依法查处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或者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2.依法查处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3.依法查处应当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4.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未办理行政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行政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行为;5.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工作中,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予以协助配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积极协助配合。
(二)公安部门
负责依法对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爆破等特种行业及其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消防部门
负责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依法对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及其他涉及卫生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依法对须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其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环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