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平顶山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平顶山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治理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构建和谐发展、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和“谁先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新城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重点:
(一)重点区域:主要商业街道、社区、学校周边地区、公众聚集场所、城乡接合部、商品交易市场,各类集贸市场、商城、商厦、超市、量贩,商品聚集地,农村乡镇的生产、加工、商贸场所及违章建筑和出租房屋。
(二)重点行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行业。
(三)重点行为: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5.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