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化目标的计分。完成度在100%以内的按实际完成度计算得分;完成度超过100%的,按比例加分。除财政收入加分最高不超过一倍外,其余项目加分最高不超过30%。
非量化目标的计分。非量化目标可根据情况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评为优秀等次的,加分10%;评为良好等次的,得100%的分数;评为一般等次的,得80%的分数;评为较差等次的,不得分。
(三)奖惩
奖惩工作按照以奖励为主、精神鼓励为主、集体单位荣誉为主的要求实施。
1.对县(市、区)政府的奖励。首先以全面完成为基础,对完成责任目标成绩特别突出、综合评定位居前2名的县(市)和前1名的区政府,授予“平顶山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完成责任目标优秀单位”称号;对目标完成情况比较好、综合评定位居第3名的县(市)和第2名的区政府,授予“平顶山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完成责任目标先进单位”称号。对某项责任目标完成特别突出,在省、市位次明显前移的县(市、区)政府,授予单项奖(具体名称结合实际工作确定)(见附件1)。
2.对市直目标管理参加单位的奖励。对全面完成责任目标、政绩突出、勤政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好的单位,授予“平顶山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完成责任目标优秀单位”称号;对完成责任目标比较好、政绩比较突出的单位,授予“平顶山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完成责任目标先进单位”称号。优秀单位按副市长分管参加目标管理单位的20%评定,先进单位按30%评定(见附件2)。
3.惩戒。对因主观原因未完成责任目标、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和自查中有虚报浮夸现象的单位及责任人,将追究其责任并通报批评。
考评工作于2010年1月底前结束。获奖单位由市政府进行表彰,颁发奖牌。对省驻平单位的考评情况,由市政府向其上级机关通报。
二、关于2010年度目标制订工作
2010年度目标制订工作总的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年度重点工作,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一)县(市、区)的目标制订
各县(市、区)参照2009年度县(市、区)目标管理责任书拟订本单位2010年度责任目标(方案),于2010年1月20日前报市政府目标办。承担省定目标的市直责任单位,要将对县(市、区)的分解意见于2010年1月20日前报市政府目标办。由市政府目标办组织市发改委、市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市、区)责任目标归口协调,并将协调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