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乡级服务机构
乡级服务机构要在做好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同时,认真落实《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乡镇计生服务中心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水平的指导意见》(豫人口〔2007〕44号)精神,积极开展生殖健康检查,着力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优生优育、药具发放和避孕节育的指导及咨询随访工作。
三、改善技术队伍结构,提高技术人员素质
要把改善技术服务队伍结构,提高技术人员业务素质作为加强县乡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的关键性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各地要结合实际,配齐配强县乡服务机构技术人员。县级服务机构具有执业医师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在80%以上,乡级服务机构至少配备1-2名以上临床执业(助理)医师;新聘用的技术服务人员应具有临床执业(助理)医师等执业资格,或具备申请相应执业资格的基础条件。同时,不断加强人员培训和岗位练兵,认真总结推广县乡服务机构实行全员竞聘、以岗定人、绩效考核的管理经验,逐步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建立一支以医学专业为主的职业化、高素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队伍。
四、进一步完善县乡服务机构的服务设施
县乡服务机构新建和改扩建要按照建设部等部委《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标〔2005〕206号印发,以下简称《标准》)实施。要因地制宜确定建设规模,合理规范内部结构和科室布局,完善宣传教育、人员培训、药具发放、信息咨询等项服务功能用房。要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形象规范手册》要求,实现服务中心(站)外观颜色、标识设置、人员服装、字体图案、站内外标牌、宣传办公用品“六统一”。要认真落实国家《标准》,为县乡服务机构装备先进的技术服务、宣传教育、人员培训设备,提高设备装备水准。
五、切实加强对县乡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的领导
各地要把县乡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制定规划,精心组织实施。要将县乡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公共卫生服务发展总体规划。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各地不得合并或撤销县乡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卖、转让、出租、承包或变相承包县乡服务机构及其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