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猪肉储备管理
(一)入储管理
1.承储企业应按合同规定及时落实入储计划。未经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同意,不得调整计划或拖延、拒绝执行计划。承储单位应及时将入储计划执行情况报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并由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组织验收。
2.承储单位未按规定完成储备计划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研究调减或取消其储备计划;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超规模储备猪肉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二)在库管理
1.猪肉储备实行专仓(专垛)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标存。承储单位不得自行变更储备猪肉专库及垛位。
2.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储备猪肉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三)轮换管理
储备猪肉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原则上每年为1个储备期,每年储备3轮,每轮4个月。承储单位应根据市场行情,低吸高抛,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轮换,充分发挥调节猪肉市场价格的作用。储备猪肉轮换更新,由承储单位报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内部管理
承储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增强风险意识。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猪肉过期变质而形成的损失,由承储单位负责。情况严重者,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动用、投放管理
(一)动用管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应向市政府提出动用报告:
1.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2.据监测市区肉类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3.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二)投放管理
市级储备猪肉的投放由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七、储备费用的管理
(一)猪肉储备设立专项储备费用,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二)猪肉储备收购资金由承储单位自筹或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市财政按国家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储备期贴息。
(三)储备费用采取承储企业包干制,储备猪肉投放市场价格由储备企业随行就市,独立承担价格风险。若市政府为平抑市场肉价,以低于市场价格投放市场,差额部分经市财政局核实后,予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