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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3.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各类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基金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基金管理,受委托管理的医疗保险基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合理控制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筹集统筹基金的25%。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2009年开始试点,2010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级统筹,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管理服务网络、统一各项管理流程,明确市县两级的职责分工,建立与市级统筹相适应的经办机构管理体制。

  4.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其他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机衔接起来,有效使用救助资金,简化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

  5.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切实解决好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改进医疗保障服务,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逐步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逐步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要积极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并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

  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和报销程序,2010年实现本市内住院费用出院即时结报。

  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二)全面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看病负担

  1.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精神,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机制。制定我市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和监管等各项配套措施,强化对基本药物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管。建立药品配送体制,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政府指定的机构公开招标采购,由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逐步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行药品统一竞价配送管理;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完善执业药师制度,县城以上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完善基本药物国家储备制度。强化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充分发挥基本药物制度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中的核心作用。对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实行全覆盖质量抽检,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到2011年对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质量抽样率达到100%。严格规范医疗机构用药行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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