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底前,对实施关闭的企业要关闭到位。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
对符合补办环评审批手续条件的企业,在立即停产、停建的同时,按要求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取得环保行政许可之前不得生产或建设。对具备环评手续,但未经许可擅自投运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限期补办试生产和验收手续,并处罚款。对2010年11月底前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生产供电,属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上报省环保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此项工作由各级环保部门和供电部门负责落实。
以上工作各有关县(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铅冶炼、电解铝等重点行业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按照省政府要求,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对全市铅冶炼、电解铝等重点行业进行调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量、治理现状,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情况,“三防”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并根据省环保厅制定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凡是纳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企业,必须在环保部门下达的限期治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
各有关县(市、区)环保局负责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以上工作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四)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全面清理整治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的活动;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所有违法建设项目,采取严格措施,防止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
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施和制度建设。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完成并规范所有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设置。
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制定《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方案》,每月要对饮用水水源进行一次常规指标监测,每年进行一次全指标监测,对查出的特征污染物要分析污染来源,并制定针对性防治措施。确定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单位及联系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监管制度。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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