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环办发〔2010〕116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截至6月29日,我省各级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与环境保护部联网工作已全部完成。为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长期稳定有效运行,充分发挥环境管理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加强监控中心规范运行和确保监控数据安全。
一是明确人员,建章立制。为确保监控系统有效运行,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暂行)》(环函[2007]241号)的要求,建立一支业务和技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的工作队伍,按不同标准配备日常监控管理人员、公众监督举报接警管理工作人员、系统管理人员,市级监控中心要安排24小时值班人员。同时,要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监控值班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维护管理制度、数据存储报送制度等。二是加强监控数据安全性及传输稳定性。按照《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联网运行管理的通知》(环办[2009]79号)对数据稳定联网率的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控中心不间断运行管理工作,强化数据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监控系统安全保护体系,确保系统规范运行、数据安全、传输稳定。三是落实运维经费。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确保监控中心日常运行费用保障。
二、继续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验收工作。
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下达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第一批项目预算的通知》(环函[2007]241号)、《关于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函[2009]32号)有关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尽快完善本级监控中心配套设施建设。同时按照分级建设、分级验收原则,组织完成本级自动监控中心验收工作,其中项目财务决算需组织竣工决算审计。省级监控中心由环境保护厅建设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三、抓紧落实国控企业现场端验收工作。
各市(州)环境监察机构要按照污染源监控系统验收程序,组织开展对国控企业现场端建设(除省总队征收排污费的火电企业外)的验收工作。各市(州)环保局在确保联网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做好对上传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及在线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