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综合检查的通知
(黑建科[2009]11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试点检查的通知》(建办标函[2009]183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和《黑龙江省节约能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据《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经研究,定于4月底起重点对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抗震等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重点突出民用建筑工程涉及质量安全方面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1.各市(地)、县、农垦、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2.2007年以来立项的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2007年以来立项的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及检测机构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
1.各市(地)、县、农垦、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及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
2.2009年各市(地)、县、农垦、森工总局建筑节能考核目标责任分解落实情况;
3.各市(地)、县、农垦、森工总局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等工作的实施情况;
4.2007年以来立项的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
5.在建项目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情况。
二、检查时间
(一)各市(地)、农垦、森工总局自查:4月底至5月底,请各市(地)、农垦、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本级及所属县(市)、分局开展自查和督查,并于6月上旬将检查结果上报省厅;各县(市)、分局等也要先行开展自查,并于5月下旬将检查结果上报市(地)、农垦、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