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生态创建考核办法的通知
(鹤政办〔2009〕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鹤壁市生态创建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鹤壁市生态创建考核办法
为有效改善我市城乡生态环境,加快建设生态鹤壁,根据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列入鹤壁市年度生态创建(包括生态县区、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村)工作计划的县区、乡镇、行政村。
二、考核评比条件
(一)规划编制和实施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根据生态创建的要求,编制规划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落实人力、物力、财力及相关保障措施。
(三)通过生态创建,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效益良好,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自然环境质量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具备以点带面的示范推广意义。
三、考核标准
按照国家生态县区、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村标准,河南省环境优美小城镇、生态文明村标准,以及《鹤壁市生态文明村考核标准》。
四、申请验收程序
(一)生态文明村验收
1.列入市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名单、经过创建和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表和总结材料报县区环保(分)局,由县区环保(分)局组织核查,合格后报市环保局正式验收。
2. 列入省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名单、经过创建和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表和总结材料报市环保局组织核查,通过核查后报省环保厅正式验收。
3.列入国家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名单、经过创建和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表和总结材料报市环保局组织核查,通过核查后报省环保厅初验收,之后报国家环保部正式验收。
(二)环境优美小城镇验收
1.列入省级环境优美小城镇创建名单、经过创建和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报告和总结材料报市环保局组织核查,通过核查后报省环保厅正式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