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通知

  (一)非法获利3万元以下的,处非法获利1倍以下罚款;非法获利3万元以上的,处非法获利l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二)非法经营额3万元以下的,处非法经营额5%以下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非法经营额5%以上10%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非法经营额10%以上15%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处非法经营额15%以上20%以下罚款。
  第二条 《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而在市场销售的,处以非法经营额10%以下罚款:
  (一)非法经营额3万元以下的,处以非法经营额3%以下罚款;
  (二)非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非法经营额3%以上5%以下罚款;
  (三)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处非法经营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第三条 《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冒充注册商标的;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禁止使用的标志的;使用未注册商标且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非法获利2倍以下罚款:
  (一) 非法获利2万元以下的,处非法获利l倍以下罚款;
  (二) 非法获利2万元以上或虽不足上述数额但有危害后果的,处非法获利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三) 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处非法经营额5%以下罚款;
  (四)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非法经营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五)非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非法经营额10%以上20%以下罚款;
  (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条 《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一)有非法经营额的,按以下原则处罚:
  1、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被侵权人严重损失的,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
  2、属于主观故意但未造成被侵权人严重损失或非主观故意但造成被侵权人严重损失的,处非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
  3、属于主观故意并且造成被侵权人严重损失的,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二)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按以下原则处罚:
  1、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被侵权人严重损失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主观故意但未造成被侵权人严重损失或非主观故意但造成被侵权人严重损失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属于主观故意并且造成被侵权人严重损失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节 适用《广告法》处罚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公布,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虚假程度较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广告费用l倍至2倍罚款;
  (二)虚假广告造成一定危害,但程度较轻的,处广告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虚假广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但没有较坏社会影响的,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四)虚假广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并在社会上有一定不良影响的,处广告费用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二条 《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广告内容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情形的,“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一)广告费用3000元以下或者广告播发在30天以下并能及时改正的,处广告费用l倍至2倍罚款;
  (二)广告费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者广告播发在30天以上3个月以下,不能及时改正的,处广告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广告费用5000元以上或者广告播发在3个月以上,已造成社会影响的,处广告费用3倍至5倍罚款。
  第三条 《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