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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实施意见

  (三)规范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财政出资控股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切实发挥公共财政的作用,其担保费率应在执行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基础上适当下浮,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四)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经营行为。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晰产权,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要建立分级审批、审保分离、风险预警等内控制度;根据客户资源、条件,依法设计灵活多样、操作性强的担保方案,有效控制风险。由政府财政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办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干预具体担保业务决策。
  信用担保机构要坚持风险分散原则,防止风险集中在少数行业和个别客户。其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倍,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
  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五)强化信用担保机构资产与财务管理。信用担保机构资产应保持良好的流动性和安全性,不低于80%的部分可用于银行存款;不高于20%的部分,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形式。
  信用担保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有效防范担保风险;认真编制并按季度、年度向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业务统计表,向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金融机构报送财务和对外担保情况。
  (六)完善信用担保机构统计报表制度。为及时有效监控、提高其风险防控能力,信用担保机构应按规定向市企业服务局报送业务统计表、会计报表等资料。市企业服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担保机构的绩效进行考核。对担保业务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经济和社会效益高的担保机构给予政策扶持。
  (七)建立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市企业服务局会同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对信用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评级结果作为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和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信用担保机构风险的重要依据。
  (八)加强信用担保行业人才培养。由市企业服务局牵头,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推进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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