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强化企业税收统计分享制。跨行政区划在产业集聚区摆放的项目,在执行《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意见》(鹤政〔2009〕15号)有关税收统计政策的基础上,项目建设中产生的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由产业集聚区所属市、县区按土地归属分享。县区跨行政区域在产业集聚区新建项目用地,原则上按国家挂牌价出让。如因项目确需优惠的,土地成本价与优惠价(优惠价低于成本价)的差额部分,由项目所属县区和产业集聚区所属县区按总体优惠额7:3的比例分摊。
(三)规费优惠
10.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2009年-2012年,对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除中央、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费用。2009年-2012年,对省级产业集聚区内的工业企业用电一律执行直供目录电价。
二、优先保障建设用地
11.优先保障产业集聚区建设用地需求。凡进入产业集聚区的省、市重点项目,市国土资源部门优先保证用地。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主要用于产业集聚区建设。
12.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结合新农村建设,编制实施村镇体系规划,稳步推进农村居民点迁并和村庄整治,通过农村居民点迁并和村庄整治置换出的集体建设用地,在留足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的前提下,可优先用于产业集聚区建设,保障产业集聚区发展用地需求。支持产业集聚区集中规划专门区块,重点建设3层以上、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标准化厂房;严格落实市政府促进标准化厂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对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和利用情况好的产业集聚区,给予用地指标奖励。
13.实行土地优惠政策。对产业集聚区内建设的竞争力强、科技含量高、投资额度大的工业项目,由项目受益地方财政采取补贴的办法给予地价优惠。新建总投资1亿美元或7亿元人民币以上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生产性项目,项目土地净收益扣除应提各项费用后由项目土地出让受益地方财政100%奖励企业,其中项目开工后先奖励60%,项目竣工验收后奖励剩余的40%;总投资5000万美元或3.5亿元人民币以上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生产性项目,项目土地净收益扣除应提各项费用后由项目受益地方财政50%奖励企业,其中项目开工后先奖励30%,项目竣工验收后奖励剩余的20%。对重大项目以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项目进入集聚区,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