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二)税收优惠

  4.对重要项目建设实行税费优惠。对产业集聚区内新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工业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由项目受益地方财政将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全部返还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第3年至第8年,将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返还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其中,对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新建工业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由同级财政将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全部返还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第4年至第8年,将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返还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对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新建工业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由项目受益地方财政将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全部返还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第6年至第8年,将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返还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5.鼓励产业集聚区内物流、技术咨询服务业发展。对产业集聚区内新建的物流、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项目,前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产业集聚区内研发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科委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2000〕086号)的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对于符合国家减免税政策的物流企业,需引进国外先进设备的,按有关规定减征或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加快产业集聚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进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现代物流企业、服务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自认定(复审)合格的当年起可依照规定申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减免公共基础设施和节能减排项目税收。在产业集聚区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污染减排、节能节水项目企业的所得,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新入驻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确需加速折旧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