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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鹤政〔2009〕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豫政〔2009〕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一)资金支持

  1.设立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市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起始规模3000万元,县区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起始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市、县区两级政府在产业集聚区内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中,其当年增幅超过同级财政收入平均增幅的部分,3年内按入库本级数额的50%转入专项基金。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产业集聚区内能够促进产业布局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的产业项目以及能够延长产业链条、增加劳动就业的产业项目,支持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及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

  2.实行财政扶持。符合条件的新建项目要在产业集聚区规划范围内集中布局,产业集聚区的重大项目优先列入省、市年度重点项目,优先上报争取国家和省各类专项扶持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上工业项目,由企业隶属市、县区给予1-2年银行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标准按现行银行基准利率的50%执行,每个项目贴息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项目开工后,拨付贴息额度的50%,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贴息额度的50%。

  3.实行重大项目奖励。对成功引进重大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成功引进市外单个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由项目受益地方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2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5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项目建成投产后兑现奖励。产业集聚区内不同县区共同分享税收的项目,由县区按照税收分享比例出资奖励,或由县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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