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结余过多的采取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等办法,将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其中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15%(含风险资金)。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提高基金统筹层次,2009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级统筹。
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推进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同步结算工作。有效使用医疗救助资金,简化医疗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力争累计救助基金占当年筹集资金的结余率不超过15%。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
(五)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改进医疗保障服务,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实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研究城镇职工、农民工等参保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并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探索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二、推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六)根据国家发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版)》,保证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和质量安全。执行以省为单位的国家基本药物公开招标采购规定。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建立向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直接配送基本药物的机制,通过规范竞争确定配送企业,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配送成本。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对药品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劳动保障局、发改委、食品药品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