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培训补贴政策
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进一步加大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投入,调动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和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培训的积极性。实行“政府补贴一点、用人单位出资一点、培训机构优惠减免一点、求职人员适当分担一点”的投入机制。对于参加培训和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按专业不同,培训补贴标准分别为400元、500元、600元,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70元、80元、90元。培训补贴的拨付要与培训工作的绩效挂钩,补贴的审核拨付,按《鹤壁市财政局鹤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鹤财办社〔2009〕1号)执行。
(四)完善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与培训机构和企业用人单位的沟通联系,摸清工资待遇、工作性质、劳动保障等事宜,明确技能要求,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用工信息。认真抓好劳动力市场需求、用工预测、培训与就业等环节的衔接,提高培训与就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完善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充实全市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和就业岗位信息库,建立健全搜集、整理、宣传、发布、组织一体的用工信息网络体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实现城乡就业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五)规范培训机构管理
各类培训机构要制定为企业提供人才支持的计划,在本市设立培训实习基地,采取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等方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与企业建立密切的人才供求关系。劳动保障、教育、农业、科技等部门要对培训机构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联合财政部门严把培训补贴关,防止弄虚作假,促进培训机构切实搞好培训,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建立奖惩机制,对培训工作做得好、培训质量高的培训机构予以表彰;对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取消其培训资格,并追缴套取的补贴资金。
(六)实施职业技能鉴定
对参加培训的以及已就业且有技能鉴定要求的劳动者,积极提供技能鉴定服务。对达到国家职业标准要求且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未达到国家职业标准要求但具有专项职业能力的,经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合格,发给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照工作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鉴定质量。
(七)大力开展宣传活动
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开展企业用工培训的重要意义,宣传技能培训对增加收入的作用。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大力宣传和表彰,营造重视职业技能培训的良好社会环境,动员全社会、各行各业都来关心、支持和参与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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