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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活动方案》的通知

  五、关于监督管理
  为了适应保密工作依法行政的需要,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这次修订增设“监督管理”一章,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包括:
  (一)保密规章制定。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二)定密监督。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三)保密检查。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四)泄密案件调查。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泄密案件查处工作。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密级鉴定。规定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六)处分监督。规定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六、关于法律责任
  为了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力度,严厉惩处泄密违法行为,修订后的保密法在法律责任部分着重增强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同时强化对机关、单位领导人员和保密部门的责任追究。
  (一)明确了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于违反保密规定,难以判定是否造成泄密后果的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造成实际工作中大量严重威胁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得不到法律追究。这次修订改“结果论”为“行为论”,规定不论是否产生泄密实际危害后果,只要发生列举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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