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
各区县要认真贯彻落实《
动物防疫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严格落实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制和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一是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各兽医实验室设立单位和兽用生物制品企业,在教学科研和生产活动中使用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要建立完善的管理措施,明确使用单位及个人的责任。防止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非法外流使用。二是狠抓兽医实验微生物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加强兽医实验室和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管理,重点加强微生物菌(毒、虫)种及病料保藏、使用等关健环节和重点部位监节,认真排查,杜绝漏洞,消除隐患。三是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各区县要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力度,发现违法开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行为。要切实加强动物病料管理,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农业部或者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采集、运输、保存重大动物疫病病料。四是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和值班工作。各区县畜牧兽医部门和各兽医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健全完善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做到“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安全事件、及时处置安全事件”。要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发生保藏、使用的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被盗、被抢、丢失和泄露事件的,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五是切实做好兽医实验室考核前期准备工作。按照《
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农医发[2009]15号)规定,兽医实验室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后,方可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监测等任务。各兽医实验室设立单位要认真学习
《办法》精神,完善兽医实验室规章制度,加强兽医实验室仪器设备建设,积极申请兽医实验室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