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二阶段(2010年7月1日-8月31日):专项整治阶段。
1.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夯实拍卖专项整治的工作基础。加强拍卖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主要从规范拍卖公告、拍卖标的展示开始,通过拍卖备案、现场监管、处理举报投诉等手段跟踪拍卖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拍卖活动依法、有序开展。一是规范拍卖公告和拍卖标的展示,拍卖公告的内容、拍卖公告时间、拍卖公告方式、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和方式要符合拍卖法律制度的规定,维护拍卖公开原则。二是对所在地拍卖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方式:查历史资料、查统计报表、查拍卖公告、查成交确认书,检查企业的相关制度及人员资质等情况。三是加强拍卖备案工作,确保拍卖备案资料和内容符合要求,杜绝不办理拍卖备案、拍前办理备案拍后不办理备案、拖延办理拍卖备案等不依法办理拍卖备案的行为。四是加强拍卖现场监管。拍卖现场监管要突出重点、依法监管。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有举报投诉的拍卖活动、参与人数众多的拍卖活动、大宗国有资产拍卖活动、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拍卖活动、其他有违法嫌疑的拍卖活动。必要时工商、商务、公安、监察等部门可联合对拍卖现场进行监拍。对拍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依照各部门的拍卖监管职责及时纠正,对拍卖现场中出现的民事争议或者属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问题应予以恰当指导、处理,确保实施现场监管不干扰拍卖活动的正常进行。
2.加大拍卖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力促拍卖市场健康、正常发展。各级、各部门要下大力气查处拍卖市场违法行为,对未经审批登记擅自开展拍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要从拍卖公告、拍卖标的展示、拍卖备案等方面的浅层次违法行为入手,充分利用拍卖备案、拍卖现场监管、社会举报投诉等提供的信息,结合查处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对拍卖企业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纪的,监察部门要及时介入查处。专项整治行动要力争查处一批情节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拍卖违法案件,通过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力促拍卖市场健康、正常发展。
3.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清理和纠正相关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发布拍卖公告(广告)、竞价公告、拍卖信息、竞价信息,违法举办拍卖活动的行为;查处拍卖企业违法拍卖行为,包括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不经拍卖程序处分拍卖标的;违规发布拍卖公告,诱导或阻扰竟买人参与竟争;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竟买人身份参与本公司组织的拍卖会并举牌应价;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本公司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故意隐满拍卖标的的真伪或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与竟买人恶意串通,给委托人或买受人造成损害的;在自己的拍卖活动中,采取恶意抬价或压价的方式给其他竟买人或受买人造成损失的;采取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等不正当行为的;拍卖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出租、转让拍卖经营权的;雇用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者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或雇用未与拍卖企业签订聘用合同的拍卖师主持活动的;擅自到异地挂牌或未经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开展拍卖活动不依法到工商机关办理备案的;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拍卖违法行为。
(三)第三阶段(2010年9月1-9月30日):总结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