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启用新版定额发票的通告》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地税规〔2010〕2号)
各基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启用新版定额发票的通告》等1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文件的决定或通知除外)。我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独资、合伙律师和会计师等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深地税发〔2002〕6号)
2.关于启用新版定额发票的通告(深地税告〔2003〕1号)
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3〕149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3〕348号)
5.关于持中国护照在境外工作的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3〕743号)
6.关于房产税征收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3〕745号)
7.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深地税发〔2004〕316号)
8.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4〕893号)
9.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17号)
10.关于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国有企业改革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3份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地税发〔2005〕398号)
11.关于新建房屋房产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459号)
12.关于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部分转发意见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460号)
13.关于废止《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523号)
14.关于恢复征收房地产转让教育费附加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516号)
15.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
16.关于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4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独资、
合伙律师和会计师等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1年12月20日 深地税发〔2002〕6号)
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独资、合伙律师和会计师等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事务所建帐和纳税申报
不论采用何种所得税征收方式的事务所都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帐簿,依法取得和使用发票,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并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事务所都必须依照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规定的纳税资料。
二、关于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注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比照《管理办法》执行,我局主管的个人独资企业自2007年1月1日起可按照规定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完全具有建账能力,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对于具有个人独资和合伙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企业外,其他个人独资企业可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三)合伙性质的企业(包括在国税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缴纳增值税的合伙企业)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采用定率征收方式计征其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但必须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依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规定的纳税资料。对已实行核定征收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一旦具备查账征收条件,要及时改为查账征收。
(四)在国税局实行查账征收、缴纳增值税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一般应在我局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其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但如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根据该企业向国税局申报的营业收入额,采用定率征收方式核定计征。
三、关于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注2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724号)已有明确。
四、关于适用的纳税申报表
凡采用查帐征收方式缴纳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按原规定的申报表填报;采用定率征收方式缴纳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由事务所按我局制订的《深圳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填报。
五、各征管分局要对辖区内事务所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清理,并根据事务所的不同情况,重新确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适用的征收方式。
注1 此条原文为:二、关于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对能够准确计算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的事务所,应继续实行查帐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能准确计算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的事务所或事务所已采用定率带征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从2002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经征管分局核准,可以采用定率征收方式征收投资者个人所得税。
注2 此条原文为:三、关于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带征率
事务所采用定率征收方式缴纳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暂定为应税收入的4%。
为进一步加强地税发票管理,便于广大纳税人、财务人员及消费者辨别发票真伪,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于2003年6月1日起统一启用新版定额发票。现就新旧版定额发票换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版定额发票的底色为浅蓝色网纹,采用发票专用纸印制。其防伪标志由温变图案、发票号码和专用水印纸构成,其主要特征如下:
(一)新版定额发票的发票联右上角增加椭圆形花边图案,图案中间套印“地税”二字,该图案在一定的温度(摄氏33-35度)下能改变颜色。用手指的体温对标志图案稍微加温,图案环状花边由紫色变成无色,图案中间部分由紫色变成红色,但“地税”二字颜色不变;
(二)新版定额发票的发票号码由9位数字构成,号码字体特殊,字迹圆润、清晰,排列整齐,用手触摸有明显的凹凸感;
(三)新版定额发票采用发票专用水印纸印制,在背光的条件下,可以很清晰地看到“SW”字样的菱形水印。
二、从2003年5月1日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大厅均供应新版定额发票。纳税人可到各主管地税分局(所)的征收大厅领购新版定额发票。
三、纳税人尚未用完的旧版定额发票(含企业申请自印的定额发票)的使用截止至2003年5月31日。使用旧版自印定额发票的企业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自印新版发票的手续。
纳税人应当在2003年6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缴销旧版定额发票。
四、从2003年6月1日起,纳税人不得使用旧版定额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亦不得以旧版定额发票入帐,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罚。
相关情况可拨打“123662”进行咨询。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第
一条规定:“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通知》第一条规定,福利彩票机构包括“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销售管理机构签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因此,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符合关于“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第三条规定:“在2005年底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现根据《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对电影发行单位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出租电影拷贝取得的收入适用“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