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测绘局关于汇交2009年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通知
(黑测发〔2009〕134号)
各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农垦总局测绘管理局并各测绘单位:
为加大测绘成果应用力度,建立测绘成果共享机制,规范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黑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现将2009年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汇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9年测绘成果汇交副本和目录范围:
(一)国家级、省级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成果生产单位向黑龙江省测绘资料档案馆汇交副本;
(二)市(地)、县级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成果生产单位向所在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副本;
(三)非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成果生产单位向所在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
1. 汇交非基础测绘成果副本范围:
(1)按照国家测绘基准和测绘技术标准施测的一、二、三、四等天文、三角、水准、长度、重力测量成果副本;
(2)A、B级卫星定位测量成果副本;
(3)基础测绘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成果副本,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成果副本;
(4)国家基本比例尺(1:100万、1:50万、1:25万、1:10万、1:5万、1:2.5万、1:1万、1:5000、1:2000、1:1000、1:500)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副本;
(5)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副本;
(6)印刷出版的各种公开、内部、密级地图(集、册)的副本;
(7)其他基础测绘活动获取的测绘成果副本。
2. 汇交非基础测绘成果目录范围:
(1)C、D级卫星定位测绘成果目录;
(2)专业重力测量成果目录;
(3)非基础测绘航空摄影和遥感测绘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成果目录;
(4)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中的测绘成果目录;
(5)地籍图、房产图等专题地图目录;
(6)市(地)、县(市、区)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数据目录;
(7)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成果目录。
二、测绘单位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也是对外宣传成果的大好契机,各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测绘单位应当给予高度重视并认真完成。拒不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四十七条处理。